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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凡爾賽和約》第二三一條

1919 年 6 月 28 日簽署 · 法國凡爾賽

文獻所載之內容。此層不涉及動機詮釋,詮釋屬於下一頁籤。

1

《凡爾賽和約》於 1919 年 6 月 28 日在凡爾賽宮簽署。

一手史料《凡爾賽和約》(1919)
2

第二三一條列於和約第八部分(賠償)第一節之首,作為其後賠償條款的法理基礎。

一手史料《凡爾賽和約》第八部分第一節第二三一條
3

條文內容要求德國及其盟國承認:協約國因德國及其盟國之侵略而被迫作戰,並因此蒙受一切損失與損害,該責任由德國及其盟國承擔。

一手史料《凡爾賽和約》第二三一條
4

條文本身並未使用「罪責」一詞。「戰爭罪責條款」是後世對該條的通稱,並非條文原文用語。

一手史料《凡爾賽和約》第二三一條原文;通稱之來源見一戰史學著作

卷一・呢條史料最易失分嘅位

卷一最常見的失分點:把「戰爭罪責條款」當成條文原文用語。條文要求承認的是「責任」(responsibility),而通稱中的「罪責」(guilt)是後世加上的。資料題若引用該條並問學生條文說了什麼,答「德國承認自己有罪」即屬誤讀原文。分辨「文件說了什麼」與「後人如何稱呼它」,正是本條的訓練價值。

入去練返呢個課題

同一課題的多項選擇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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